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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邮箱交付剧本,如何证明实际交付完成?

微电影/剧情片 1009播放 2024-11-01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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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邮箱交付剧本,如何证明实际交付完成? 【原创】文/汐溟 剧本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方应向指定邮箱交付剧本。转让方未向指定邮箱交付,但称签约前已经交付给受让方,无继续交付的必要。受让方支付了转让费,未催告转让方交付剧本。此后,受让方将该同名剧本立项备案。同时主张转让方未交付剧本构成违约,行使解除权并要求转让方退还转让费。 基于一般的逻辑,受让方确有实际收到剧本然后备案拍摄,同时解除合同收回剧本转让费之嫌。但是否真实,应视举证情况予以认定。 双方签订的是剧本著作权转让合同,受让方的合同目的是取得剧本并享有其著作权。合同虽约定交付的指定邮箱,但在实际履行中,如转让方未按该约定履行,未向该邮箱发送剧本,但实际上也完成了交付,如发送给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邮箱或者以书面方式交付等,受让方的合同目的同样可以实现,转让方虽有违约,但未给受让方权益造成损害,属于履行轻微瑕疵,受让方无权解除合同。转让方抗辩的核心观点在于:未按指定邮箱交付但也完成了交付。转让方应提供证据证明交付完成的事实。如果转让方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事实,那么应推定转让方未完成交付。交付剧本是转让方的合同义务,对于义务的履行情况,应由负有义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有举证不能或不利,也应由该方承担不利后果。 转让方称受让方依约支付了转让费,如果未收到剧本却未催告,说明受让方实际收到了剧本。通常情形下,受让方若支付了转让费而未收到剧本,一般有催告行为。但受领剧本是受让方的权利而非义务。权利可以放弃,并无强制履行要求。受让方支付转让费但未催告转让方交付剧本,属于其权利的消极行使,无法得出其已收到剧本的结论。 转让方称受让方备案并拍摄的影片剧本是以己方剧本为基础改编而成。首先,即便受让方备案剧本与转让方剧本构成实质性相似,也无法直接认定转让方交付完成。因为受让方可能通过其他渠道接触到剧本从而以其为基础改编新剧本,此时受让方可承担侵权责任,但该获得方式与转让方的交付无关,无法替代。其次,若二者仅为一般性相似,应为创作的重合,既不能认定受让方侵权,也不能认定转让方已经交付剧本。再次,受让方的备案剧本是否与转让方剧本一致或相似,应对二者进行对比。需要转让方提供剧本,如无法提供,也应推定其未交付。最后,若受让方能提供剧本的版权来源,如委托第三方创作并签订有创作合同,且有第三方交付剧本的记录,表明受让方备案剧本是从第三方处获得,与转让方无关。 若转让方当面以书面形式向受让方合同中联系人交付,只要无受让方公章确认,收取剧本的联系人应为证人出庭,若该联系人拒绝出庭,仍应由转让方承担不利后果。 若转让方以合同约定之外的邮箱交付,应证明该邮箱为受让方所有。邮箱属于电子数据证据。该类证据是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载体中,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因此,对其真实性的审查标准极为严格。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如果转让方未按照指定邮箱交付剧本,应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剧本交付的完成,否则,多数情形下会被推定为未交付。 本文参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15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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